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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短期商务签证所需材料及须知

发布时间:2007-6-9 文字:  打印:打印此文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15个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和葡萄牙,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到其长期居住地的行政领事馆办理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签发,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如果申请人在几个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相同,则应该到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8532 9900

传真:+86(10)8532 9936

E-mail:bjsamb@um.dk

材料

    1、二张短期停留申请表格并贴2张近照,表格须用英文大写完整正确填写,所有使馆给予的文件均须申请者本人签名;

    2、护照且在签证有效期后仍90有效,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中方单位或公司的正式介绍信及翻译件,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的职务,访问目的和回国的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 

    4、邀请信:a. 预期停留时间,b. 停留原因包括日程安排;

    5、由邀请方或雇主出具的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上述所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

附加文件,要求及信息

    邀请信必须由丹麦邀请人自丹麦本土传真至使馆;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要求申请人前来面谈,所有文件均需提供英文或丹麦文;

    申请人提供以上文件后,并不代表使馆一定签发签证,申请表应提前2-8周提交到使馆或总领事馆签证处,以便及时处理。

费用

    350RMB,将根据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进行计算,费用按照当时汇率用人民币在申请签证时支付,并且不退还;如需使馆回寄护照,另付EMS特快专递费用并请注明姓名、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

丹麦驻中国总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管辖上海,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地址:上海延安西路2200号国贸中心701室 200336

电话:+86(21)6209 0500  

传真:+86(21)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地址: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1578室 510015

电话:+86(20)8666 0353

传真:+86(20)8667 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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