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国际教育博览会参展须知

发布时间:2007-11-4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B2标准展位变形
  适用于租用两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参展商,在标准展位结构基础上,对楣板、立杆、墙板及射灯、
  咨询台等进行适当变化,突出参展展团的统一形象,提升参展商展团的展览效果。“标准展位变形”简洁明快,实用性强。

 

  标准展位变形说明
  三面墙板(拐角处展位二面墙板,另一面由楣板替换);
  展位有效面积内满铺地毯;
  射灯(数量根据设计需求);
  电源插座一个;
  咨询台一张、折叠椅两把

 

  标准展位变形申请程序
  向组委会提出标准展位变形申请;
  组委会派出专业承建商免费进行设计、提交效果图;
  根据设计图纸,承建商提供报价;
  签订搭建施工合同;
  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展位搭建工作

 

  租用“标准展位变形”的参展单位必须注意和遵守如下规定
  展架承重
  标准展位结构承重有限,任何挂饰重量不能过重

 

  禁止拆除展架
  为安全起见,参展商不得擅自改动展架结构或拆除展架的任何部分

 

  禁止涂画
  禁止在展架上涂画

 

  禁止使用工具
  不准在展板上直接黏附材料(如双面胶)和使用油漆或喷涂物及使用钉子等任何可能对其造成破的物品

 

  清除粘贴物
  参展商如需在展墙上粘贴物品,应在撤展时负责清除粘贴物

 

  展位限高
  展位内独立装置不得超过2.5米高,不得超出所分配的位置区域

 

  展位内装备
  如参展商对“标准展位变形”内所提供的装备未能全部利用,主办方不退还未利用物品之款项。增加装备需另付费;
  参展商如要求对标准展位内装备的位置进行移动或减少、增加装备, 必须于6月30日前将变动方案报给主办方,除增加装备外,价格不变,逾期视为现场变动。现场的任何变动都有可能产生费用,收费标准由展架承建商提供

 

  损毁赔偿
  如因参展商不遵守以上规定造成展架及装备任何损毁,概由参展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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