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归”子女等12类学生可申请借读

发布时间:2007-5-22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招生办获悉,根据最新下发的《广州市初三异地借读生升学报考的申请条件及办法》(下简称《办法》),博士“海归”子女等12类学生可申请异地借读。

  《办法》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异地借读生,才可以提出申请: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应具备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本市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须具备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市助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提供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应具备父(母)的职称证书及厅(局)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6、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应具备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单位证明和监护人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侨胞的适龄子女。应提供荣誉市民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可证明以及本市监护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的暂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8、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须提供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

  9、本市“知青”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凭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以及父或母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环卫、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应具备区、县级市以上环卫局或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11、蓝印户口适龄儿童。应提供学生本人蓝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12、长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应具备监护人暂住证、从业证和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证件外,还应具备本人在广州就读学校的证明、原居住地户籍证明、本人目前的《广州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借读生应及早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报考手续。需要办理就读申请的学生在毕业学校领取《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考申请表》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带齐有关材料到各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报考的借读生,第1至11类属政策性照顾,可与有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的报考资格,第12类借读生除不能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外,其他各类学校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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