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的外国学历认证

发布时间:2010-8-25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随着留学热的不断升温,部分学生出国后才发现所申请的学校不是正规学校、颁发的证书不被认可,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1992年开始了对留学人员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工作。留学学历认证是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制定的教育机构进行办理,学生只要将自己所申请的院校、专业的相关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供给相关教育机构,就可以了解所申请学校和专业是否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等相关情况。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如下:
1. 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护照;
*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习成绩单;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
*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如无说明均须提供为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后十五个工作日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书》,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指定的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他正规翻译公司进行认证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属于接受认证的范围。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6.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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