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委就公派留学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10-5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问:请介绍2014年选拔计划,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2014年,计划选拔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1,300人。 主要变化有:

  一是联合培养博士生选拔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扩大至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高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扩大至所有设有艺术类专业的高校和各艺术团体。

  二是从明年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申报时间提前至1月,3月公布录取结果,留学资格有效期调整为1年,即至下一年的3月;西部和地方项目申报时须提交邀请信,自2015年起留学资格有效期也将调整为1年;今后,擅自放弃留学资格或不按期派出的人员,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三是博士后的留学期限调整为3-24个月。

  四是将进一步加强过程和目标管理,如将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进行年度审核,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及国外导师评价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终止学业。

  问: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答:具体选拔条件和申请程序,请于10月中旬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查询。

  问:录取人员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及面试。专家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拟留学单位和留学专业、国外导师或合作者的水平,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及国内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录取人员。

  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留学人员有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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