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及军事

发布时间:2007-5-5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政治:1992年12月16日捷克民族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统一、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宪法规定,立法权归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必须获得一半以上多数票才能当选。总统须年满40岁,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政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对众议院负责,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共和国设宪法法院,维护法制。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10年,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
  军事:捷克和斯洛伐克于1993年1月1日独立后,原联邦国家军队和武器装备按2:1分配,总统是军队最高统帅。2004年9月,捷克众议院通过了政府关于取消义务兵役制的提案 ,取而代之的是职业化军队。根据政府提案,从2005年年初起,捷克军队实现全面职业化,最后一批义务兵将于2004年12月22日离开部队。义务兵役制也将于2004年12月31日结束。此后,只有在国家面临威胁或处于战争状态时,捷克民众才能被要求履行兵役义务。这项法案经捷克总统签字后即可生效。
文章:“政治及军事”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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