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需要的公证类型及种类介绍

发布时间:2015-3-2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中外人员交往领域的拓宽,中国内地公民出境人数亦逐年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临时或长期出国的未成年人。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中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有哪些类型?可能涉及哪些公证种类?
  未成年人出国的主要类型
  现行有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有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据此并结合一些实际情况,形成了中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的一些新模式,主要类型有:独自出国学习;随校方出国进行集体活动;随团队出国参加文艺表演;随亲朋好友组团出国旅游;随父或者母一方出国居住;随收养父母一起出国定居。
  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
  (一)出国旅游或表演的公证。未成年人出国旅游或进行文艺演出,通常需要以下3种公证:
  1、父母双方或一方“授权委托书”公证。该“授权委托书”公证主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期间,全权委托老师、亲朋好友或父母一方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动。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该“出生”公证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姓名。
  3、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公证。该“亲属关系”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与同行或同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二)出国学习或参加竞赛的公证。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国参加学科竞赛,除上述3种公证外,也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的“在学证明”公证。该“在学证明”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学生身份。
  2、曾经获得的“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该“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参赛资格。
  (三)出国居住的公证。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国居住,除前述二(一)中的3种公证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公证: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良好的行为记录。
  2、未成年人的“未达婚龄”公证。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各国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婚龄规定不一,因此,该“未达婚龄”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状态。
  (四)随养父母出国定居的公证。外国收养人在中国内地依法办妥收养手续后,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中国内地送养机构的“同意送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弃婴”公证以及该收养行为符合跨国收养公约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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