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全球教育网为首页 设为首页 把全球教育网加入收藏夹 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出国留学首选门户—全球教育网
首页自助留学留学指南院校导航留学直通车留学中介留学考试教育展留学论坛在线申请机票查询贴吧
Google
出国留学资讯指南 留学快讯 留学政策 留学常识 留学预警 留学观点 留学申请 留学文书 留学签证 留学就业 留学生活 留学论坛
您所在的位置 >> 全球教育网 >> 留学指南 >> 正文 开始搜索

加拿大入籍申请居住认定逾加严格

发布时间:2008-8-19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加拿大公民入籍法庭以往判例的统计显示,入籍法官对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有时甚至矫枉过正,将某些实际居住天数亦排除在1095天的入籍计算公式中,造成不少申请人的困扰。

过去加拿大公民法庭在计算四年住满三年的入籍条件时,对“居住”的认定主要根据两项标准,一是严格的“实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原则,要求申请人四年内一定要亲自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另一为较宽松标准,只要申请人能举证他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 ”(strong connection),亦可认定为有居住的事实。

加拿大公民法官在裁量入籍申请案件时可自由决定采用那项居住认定标准,若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庭只能就公民法官的天数计算是否有误进行覆核,不能推翻其所采用的居住认定标准。

王仁铎律师表示,近期加拿大公民法庭法官不但一致采用严格的“实际居住”标准,甚至还矫枉过正,将“居住”解释为“有紧密连结的实际居住”才算数。

他举例,某位新移民抵达加拿大后先住两个月,尔后返回原居地居住10个月,接着回到加拿大住满两年十个月后提出入籍申请,根据入籍相关规定,该申请人完全符合4年内住满1095天的入籍标准。

但公民法官却认为该申请人最初居住的两个月并未有安顿在加拿大的打算,与加拿大没有“紧密连结”关系,不符合居住条件,因此不计入1095天的计算公式,将其退件。

王仁铎表示,这完全是公民法官片面曲解法令的小动作,对不少申请人造成困扰,目前他经手的上诉案就有三起是类似情况,其中一位甚至只差三天还是遭退件。

他建议申请人送件前一定要试算清楚天数,确定自己四年内住满1095天,如果自认受到公民法官不公平对待或刁难,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征询律师的法律意见,考虑上诉。

供稿:未名空间(www.mitbbs.cn


文章:“加拿大入籍申请居住认定逾加严格”正文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特价打折机票实时查询

     
    《加拿大入籍申请居住认定逾加严格》的相关文章
    我在加拿大小镇的奇特经历
    加拿大职场古怪离奇的迟到借口
    加拿大入关到底什么东西不能带
    加拿大设工作经验移民吸引留学生
    加拿大“黄金就业”专业-物流专业
    看看加拿大五花八门的新职业
    加拿大对留学生就业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加审计长发难:四万非法移民境内蒸发!
    加拿大:伪造证件案3中国留学生被撤销控罪
    防不胜防!加拿大支票和汇票诈骗的手法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 院·校·动·态
    直·通·车
    韩国留学直通车 澳大利亚留学直通车
    韩国留学直通车 澳大利亚留学直通车
    英国留学直通车 美国留学直通车
    英国留学直通车 美国留学直通车
     
     
    热·门·大·学
     
    版权与隐私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5-2007 © 版权所有 全球教育网

    冀ICP备07014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