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 因中介经济利益受损可获赔

发布时间:2010-8-12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王端鹏 实习生 周斌)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对未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委托人经济利益受损时,留学中介机构须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在提供服务时,留学中介应向留学者出示资格认定书,并客观、真实地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国外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在咨询或申请留学时,留学者可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出示资格认定书。切记要与中介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由于在申请资格证书时,留学中介机构需预交100万备用金。因此,委托人在与留学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或经济利益受损时,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按协议获得赔偿。

留学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行为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的;不能按时补足备用金的;有违约行为的;有欺骗留学者行为的;有损害留学者利益的;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的。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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