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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布U签证试行细则 27种罪案受害者具资格

发布时间:2007-9-11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9月5日宣布有关U签证的试行细则。这是国会设立U签证六年后,首次明示刑事犯罪受害者应如何申请U签证,并说明U签证效期四年,可申请家属赴美。

新规界定27种犯罪类别下的移民受害人可申请U签证,包括谋杀、性虐待、绑架、勒索、强暴、家庭暴力、人口走私、性剥削、乱伦等。细则在30天后生效。

根据新规,按美国国会2000年制定的“保护人口走私和暴力犯罪受害人法案”,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身体和精神虐待、了解犯罪情况、愿意协助执法单位破案的移民,可以申请U签证,但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

U签证是非移民类签证,四年有效期后可酌情延期,申请人可申请家属赴美居住。U签证持有人住满三年后,可申请绿卡。美国国会允许每年批发一万个U签证,家属不占名额。

设立此签证以来,已有7000多人申请,其中5800人获准。不过,USCIS此前一直未公布这类签证的细则,因此U签证至今未有转绿卡的先例。之前的申请,多是根据国会法案的精神来贯彻,移民当局并没有明文规定。

细则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并详细界定申请人需要出示的证据:移民受害人必须出示联邦、州或地方执法、司法单位的具体证明,说明申请人在某一刑事犯罪中是受害人、而且协助政府破案。

纽约移民律师海明指出,华人申请U签证较常见的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过,如果受害人的配偶是美国公民,受害者可直接申请绿卡,无需走U签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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